六部委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

六部委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
 日期:2015-08-31  总浏览: 685  作者:  来源:

六部委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

 

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827联合发文,决定对200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住建房[2006]171)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六部门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此前,2006年文件对于境外个人购房曾设有“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限制。

  六部门还调整了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有关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明确一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

  据了解,2006年文件曾要求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只有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才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次调整一定程度降低了外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的门槛。按照现行规定,如果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此次六部门还取消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六部门表示,此次调整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此外,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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