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下放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

国家能源局下放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
 日期:2013-12-16  总浏览: 628  作者:  来源:

     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明确下放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等事项的通知》,明确电力业务许可证(含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核发职责按属地化原则下放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并要求各派出机构加快阳光许可信息平台建设。

  《通知》指出,原国家电监会已明确下放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承担。原国家电监会直接负责的跨区、法人机构在北京而所属非法人电厂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核发职责,下放属地(原则上按机组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承担。同时,取消原国家电监会履行的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全部复核职责,由属地派出机构按规定直接核发许可证。

  《通知》明确,原国家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已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许可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已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履行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负责或参与协调解决许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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