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30条债务管理意见拟切断地方“借债瘾”

安徽出30条债务管理意见拟切断地方“借债瘾”
 日期:2013-07-25  总浏览: 806  作者:  来源:

     省政府近日发布《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拟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切断各市(县)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借债瘾”。
  安徽省政府在30条意见中称,安徽省部分地区政府性债务主要存在债务规模大、融资成本高、融资主体分散、债务资金使用效益较低、债务管理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未来,政府性债务管理将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县域分类考核。
  针对“以债养债”的安全隐患,安徽省政府称将对市、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和提示。意见明确规定:逾期债务率超过30%,或债务率超过10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20%的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同时要积极筹集资金偿还到期债务。
  同时,各级政府要在确定的债务总规模内,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未列入债务收支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安徽省政府在意见中明确,政府性债务用途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只能用于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 ”意见严禁改变资金用途,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资。
  安徽省政府还严格限定融资利率。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一般应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此外,融资平台的资质也将受约束。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须控制在6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80%。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安徽省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渠道也作出相关约束:“举债单位先委托企业(单位)建设,再承担逐年回购责任的BT、BOT模式”被叫停。此外,“委托企业(单位)代建,再承诺以地补偿等其他变相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也被禁止。
  而对于已经采用“BT、BOT模式”或其他变相回购方式形成的政府性债务,省政府要求其“通过压缩新上项目、调整在建项目融资方式等,置换融资成本较高项目,逐步回购、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 ”意见还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盈余部分要优先用于偿债或留作偿债准备”。
  各种“打擦边球”式的举债方式也被禁止。举债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社会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等,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版权所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MBA企业家协会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新民路5号金和大厦(晨报大厦)2010室 电话:0991-2600869 传真:0991-885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