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出台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温州出台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日期:2012-08-15  总浏览: 751  作者:  来源:

     温州市中级法院8月13日出台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不是所有的集资都是非法的,在特定情形下,企业可以向员工集资。
  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说,温州民间借贷总标的额持续扩大,为统一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对非金融企业特定情形下的集资行为及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
  陈有为说,对企业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则认定该借贷行为有效。
  对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意见》规定也可以认定该种借贷行为有效。《意见》还规定,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四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将冲抵借款本金。
  当地律师胡奎表示,原来企业职工融资中,很有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涉及到金融犯罪,新的指引明确了企业向职工融资是合法有效的,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用于企业自身经营所需。从另一个层面讲,为企业开辟了新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向来有“夫债妻还,父债子偿”的说法,对此,意见也做了细化,规定哪怕丈夫在婚前借的钱,只要是婚后夫妻俩一起花的,这债也是两个人的债;而丈夫在婚后借了钱,妻子除非能证明当时丈夫和债权人约定由他一个人还的,或者夫妻俩的财产各归各的,不然债要一起来背。另外,丈夫以个人名义为别人做担保的,妻子不受牵连。
 
 



版权所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MBA企业家协会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新民路5号金和大厦(晨报大厦)2010室 电话:0991-2600869 传真:0991-885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