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出台扶持民营经济政策

重庆市政府出台扶持民营经济政策
 日期:2012-06-08  总浏览: 795  作者:  来源:

     重庆市政府6月8日即将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并将公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政策性文件,希望通过39条具体措施,最终形成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发展格局,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此份文件名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是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细则性文件。

  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到2015年,重庆的非公有制经济占GDP的比重,将由2011年的61.7%提高到65%,从业人员由2011年的740万人提高到900万人,到2020年时最终达到占GDP比重的70%,真正做到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

  重庆市政府再次重申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强调在直辖15年来,民营经济在重庆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因此必须发挥民营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该文件还指出,目前民营经济的发展内忧外困。受金融危机影响,外需减弱,要素成本上升,发展面临突出困难;对内民营企业则存在规模不够大、融资渠道不够多、创新能力不够强、管理水平不够高等问题。

  因此,重庆市政府要求“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39条具体扶持措施

  此次重庆出台的扶持文件共有45条,除去强调民营经济地位、提出发展民营经济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的前六条外,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具体措施共39条,分别隶属于“扩大投资领域”、“放宽经营条件”、“创新金融服务”、“加强财政支持”、“降低税费负担”、“改善发展环境”等六个范畴。

  在这当中,涉及“扩大投资领域”和“降低税费负担”的规定最多,分别有八条,约占总量的18%;涉及“加强财政支持”和主要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创新金融服务”的规定,各有七条,约占总量的18%。由此可见,解决民营企业的行业平等准入问题、打破国企垄断、为民企减负、解决民企发展融资难,是此次重庆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着力点。

  有关扩大民营经济投资领域的规定被放在了具体措施的首位,重庆表示将在交通运输建设、能源建设、金融机构设立、水利工程建设、电信领域、医疗行业、文化教育领域等七个行业进一步向民营经济开放。例如:鼓励民企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等项目;支持投标勘探开发页岩气等矿产资源;鼓励参与电信建设,支持其参股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最后重庆市政府明确要求各部门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表示各区县、各部门要“制定和修订有关法规、规章、重大政策要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土地出让,水、电、气、煤、油、运等要素供给,人才引进与管理等,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重庆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满腔热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要大力发挥民营经济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确保一切合法经营并为重庆作出贡献的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

  20亿元年扶持资金

  为减轻民营企业负担,重庆表示将取消15项行政事业收费,同时还将争取国家批准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率和三峡库区、民族地区、两江新区、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

  针对微型企业的税费减免更多。根据该意见,在2015年年底前,重庆将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除此之外,重庆还计划通过财政给予民营企业以扶持。重庆市政府表示,将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的重组扶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

  今后,重庆各地政府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的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在“十二五”新办鼓励类民营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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