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合伙制促证券业百舸争流

引入合伙制促证券业百舸争流
 日期:2012-06-06  总浏览: 800  作者:郭峰  来源:证券时报

     合伙制的优点在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的所有者,并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内在自我约束力强,风险控制意识强,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以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主要形式,而期待设立合伙制证券公司也成为业内人士近期关心的话题。券商创新发展大会召开之后,证券行业创新热潮涌动,业内人士普遍感受“春天”来了。多种形式的公司制度并存,也许将能促进行业的百舸争流。
  合伙制的优点在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的所有者,并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内在自我约束力强,风险控制意识强,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合伙人指导新来的员工,以便保持公司的声誉,保证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新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推动企业良性发展。因此合伙制在人力资本密集型、公司声誉重要的行业比较盛行,如法律、咨询、金融服务行业。
  合伙制曾被认为是券商最理想的公司体制。多数国际投资银行最初都采用合伙人制,不过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而逐渐改为有限合伙人制,然后采用股份有限制。美国的合伙制投资银行保持了100多年的辉煌历史,例如高盛公司到1999年还维持着合伙制。正是合伙人制度这种形式,使得像高盛这样的投资银行在过去100多年中,得以将最优秀的、流动性最高的业内精英集结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特、稳定而有效的管理架构。虽然高盛已结束了合伙制经营,但已将合伙文化中敏感的风险防范意识很好地继承了下来。在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美国投资银行几乎“全军覆没”的情况下,高盛却能独善其身。有研究认为,美国投资银行业“制造”了此次金融危机并在危机中“消灭”自己的深层次原因来自投资银行自身的制度性缺陷,尤其是其组织形式的有限责任制,从承担无限责任到仅承担有限责任的转变,削弱了风险控制屏障。
  那么,在现阶段提出设立合伙制证券公司,合乎市场需要吗?事实上,我们应该从国外投行的纵向发展轨迹中认清证券行业的规律所在,寻找适合我国证券业现状的发展模式,而不是在同一时间做横向的简单比较和模仿。
  国信证券副总裁胡华勇日前表示,国内投行业距离国际一流投行的目标甚远,国内券商目前面对的仍是生存问题。证券业的现状可作为此话的注脚:在目前国内金融资产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有110多万亿元,保险行业有6万多亿元,信托行业已突破5万亿元,而证券公司总资产仅为1.5万亿元左右。2011年,我国证券业总资产不及高盛的1/3,净利润仅与摩根士丹利一家公司相当,100多家券商陷入了低水平的同质化竞争之中。
  差异化竞争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证券公司的本质是提供中介服务,撮合买卖双方,实现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国泰君安总裁陈耿认为,国际投行都是伴随着行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从万棵小树中培育出几棵参天大树。合伙制证券公司一开始可能规模较小,但是数量众多,让他们“野蛮生长”,贴近客户,真正服务国民经济,也将有利于行业的差异化竞争。他表示,考虑到行业的长远发展,一个行业不能仅靠几家大而全的券商撑着一片天,也需要各种有特色的券商来填补行业发展的各个空缺。
  证券行业20多年的牛熊交替、逐渐壮大也为设立合伙制证券公司提供了宝贵的人才储备,创造了变革的制度空间。在目前的证券从业者中,有一批是伴随着行业起落,经历了多个牛熊行情转换,有着丰富经验的管理及技术人才,他们沉淀下来,成为了行业的守望者;而证券行业的方兴未艾,也吸引着大量优秀学子加入其中。而在监管制度建设上,目前有两种证券监管理念受到重视:一是将金融创新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二是将市场自治贯穿于监管改革的具体措施当中。坚持市场化方向和私法自治,放松市场准入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尊重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权,将会促进建立合伙制券商设立的制度保障。据报道,中国证券业协会曾表示,要通过组织创新激活行业内生动力,提高行业竞争力,就合伙制和员工持股等组织创新问题加大研究与推动力度。
  正如哲学家罗素所言,世界之美在于参差多态。一个层次丰富的行业格局,一个层次丰富的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将是一以贯之。从探索起步,到制度施行,需要相关法律、信用记录制度等多方面制度的完善与政策的支持,并非一蹴而就,这需要各方长期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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