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15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将被通报

山东规定15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将被通报
 日期:2012-05-22  总浏览: 699  作者:  来源:

      山东近日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暂行办法》,提出将对15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的违反政府采购执业规定,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当前有关代理机构监管要求,山东省明确15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如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或擅自分解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拒收山东省财政厅确定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机构出具的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持证上岗人员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干预或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结果言论等。
    山东省财政厅表示,一个年度内被通报2次以上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一律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内被通报2次以上的从业人员,将被收回从业资格证。
 



版权所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MBA企业家协会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新民路5号金和大厦(晨报大厦)2010室 电话:0991-2600869 传真:0991-885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