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明确界定国家秘密的九种类型

中国拟明确界定国家秘密的九种类型
 日期:2012-05-16  总浏览: 1040  作者:  来源:

     据报道,在《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施行一年半后,其实施条例5月15日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当日公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九种类型的界定。

  根据《保密法》第九条,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七大类,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进一步细化界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密法》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

  (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

  (四)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

  (五)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

  (六)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

  (七)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

  (八)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

  (九)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还规定,“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同时,“对符合保密法规定应当解密的事项,应当及时解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日常工作中产生、处理或者保管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涉密岗位。涉密岗位按照日常工作所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岗位。

  《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获得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已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曾撰文称,该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可确认为国家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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