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介绍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

清洁发展机制介绍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
 日期:2008-09-26  总浏览: 4378  作者:  来源:

清洁发展机制介绍(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国会议(COP3)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是全球第一个定量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效应气体的量化减排指标,这些气体是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共六种,到第一约定期间(2008—2012年)的5年间发达国家的排放量要比基准年(1990年)排放量平均减排5.2%。
     为了保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实施,京都议定书同时提出了可在境外减排的机制: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ET)。这三种机制容许附件1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境外合作获得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指标,作为其履行议定书减排义务的一部分。在三种灵活机制中,只有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具有双重目的,即协助非附件1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贡献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2所列缔约方履行其规定的定量化限控和减排义务。
     清洁发展机制是在规定发达国家量化减排指标实施议定书中建立的一个国际合作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级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施可持续发展和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从而达到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通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建设合作项目,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发达国家获得因项目实施而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并折抵其领土内的等量排放量的排污权,以履行公约赋予其的减排义务。
     综上所述,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准则是发达国家提供额外的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成本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CDM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相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额外的;这种减排活动要符合并支持东道国的国家环境与发展的优先领域和战略。
     CDM降低了发达国家遵守《京都议定书》的成本,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从中获利,它不仅仅为发展中国家带来新的投资,而且也带来了先进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技术和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模式。因此CDM项目的有效实施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而言,还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都是互利双赢的。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政府而言,通过参加CDM项目合作,可以获得出售CERs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并且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包括改善环境、增加就业和收入、改善能源结构、促进技术发展等多个方面。CDM项目有助于项目业主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国际信誉,并改善财务指标。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按时生效,标志着条约所确认的CDM机制正式启动。发达国家的缔约方都在积极地努力拓展进行CDM的准备工作,发展中国家通过CDM渠道可获得的投资将达到250亿~850亿美元,其中50%可流入中国。
     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在2020年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排放国。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中国作为缔约方将要承担和履行自己的责任,其清洁发展机制(CDM)已经进入实施性的准备阶段。中国于1997年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2002年由国务院核准京都议定书,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联合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6月30日执行,2005年10月12日重新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CDM项目的管理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CDM项目的申请;(2)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CDM项目;(3)代表我国政府出具CDM项目批准文件;(4)对CDM项目实施监督管理;(5)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CDM项目管理机构;(6)处理其他涉外相关事务。
     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负责CDM项目审核内容。CDM项目的实施机构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CDM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其义务如下:
    (1)承担CDM项目的对外谈判;
    (2)负责CDM项目的工程建设;
    (3)在国家发改委的监督下实施CDM项目,编制并执行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自我监测计划;
    (4)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下,接受经营实体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
    (5)向国家发改委报告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6)协助国家发改委与CDM项目审核理事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
    (7)承担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


     CDM项目的参与方
     CDM项目执行过程是一个国际合作过程,参与方包括:项目业主、项目所在国政府、中介评估机构(OE)、CDM执行理事会(EB)以及缔约方会议(COP/MOP)。
    项目业主:负责提出项目报告,将报告提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并邀请一个获得授权的国际中介评估机构核证项目。在项目获得核证并注册后,根据项目报告中的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执行一段时间后,评估机构按要求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实。
     项目所在国政府:负责报批其境内实施的项目作为CDM项目。通过颁布政策、建立专门机构的方式管理及开展CDM项目合作。
     中介评估机构:依据CDM的规则要求,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核证,并在认为合格后提交CDM执行理事会批准注册;承担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核实,并向CDM执行理事会申请签发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
      CDM执行理事会:监督CDM项目的实施,包括:根据在缔约方会议的决定和建议,制订CDM实施细则;CDM小型项目的简化规则和批准方法;委任中介评估机构并报缔约方会议批准;批准注册CDM项目并签发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抵消额等等。
    缔约方会议:CDM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下所有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


     CDM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申请:申请实施CDM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以及国外合作方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工程项目概况和投融资情况的文字说明等。
     (2)审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将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3)邀请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CDM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
     (4)中介评估机构在接到CDM执行理事会批准通知后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执行理事会的批准状况。
     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CDM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核查程序
     (1)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营实体提交项目实施和监测报告;
     (2)为保证CDM项目实施的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CDM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3)经营实体对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实和证明,将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及其他有关情况向CDM执行理事会报告,经批准签发后,由CDM执行理事会将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登记和转让;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受其委托机构,将经CDM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的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登记。


     CDM项目的支持方向
     以提高能效、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有节能/能效、能源替代、可再生能源、植树造林和CO2固存七大类型
     (1)能够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2)能够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的项目;       
     (3)可再生能源项目;
     (4)替代燃料项目;
     (5)农业中如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
     (6)工业过程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
     (7)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根据亚洲开发银行1998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能源消费和工业化进程是CO2排放的主要原因。因此,电力和工业部门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开发CDM项目的重点领域。

 
     CDM项目的选择要求
     国内:CDM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CDM项目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责任的原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的总体要求;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新义务;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项目资金应额外于官方援助资金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CDM项目;实施企业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说明
     国际:在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间自愿参加并经各自政府批准;应符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关于CDM的双重目的;应带来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测量的长期的环境效益;应符合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的一系列方法学问题的指南;经核准的减排量CERs应符合为此拟定的规则、标准与程序;应接受独立审计和核实,确保准确性和透明度和保守性。


     CDM项目的筛选原则
     符合并支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优先领域;具有示范性,促进技术转让及本土化;对潜在的国际投资者具有经济上和环境上的吸引力;能提供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的有关数据资料;能带来社会、经济、能源和环境效益,受当地政府/社会赞同;较低的边际减排成本;应具有较低风险即技术可靠性、员工素质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业主的经营和财政状况等。
     项目选型应针对尚未国产化、商业化的先进技术及需要政府政策扶植和财政补贴的(示范)项目。CDM项目活动所带来的减排量是在没有外来CDM支持情况下,存在具体技术、经济、资源和财务能力方面的障碍因素,靠国内条件难以实现。


     CDM项目的开发模式
     •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没有发达国家的参与。发展中国家在市场上出售项目所产生的CERs
     •双边模式:发达国家实体和发展中国家实体共同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由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CERs
     •多边模式:项目产生的CERs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如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原型碳基金。


     CDM项目的自我初评估
     符合CDM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
     1、项目类型可以归为以下类型之一:
   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如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
   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            
   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包括炼焦窑炉、高炉节能技术改造
   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如钢铁、石化、建材工业等
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及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高效风机水泵,绿色照明,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电热炉改造等;
   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
   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燃气发电供热
   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集中供热、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
   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
   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等
   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
   太阳能PV发电场示范项目
   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
   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
   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
   其它高GWP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2、必须为未建成运行项目,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CDM项目要求
     3、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4、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
     5、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


     CDM项目的交易成本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
     一次性费用:
     项目搜寻,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CER购买协定,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费。
     全过程费用:
     监测费、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总CERs的2%)、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

 

 

    新疆MBA企业家协会清洁发展机制研发委员会

     目标: 通过与国内外环保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合作,以开展CDM的理论、实践与公共政策研究为目的,积极促进中国CDM的发展和相关项目的孵化育成,推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全面提升中国对CDM的科研水平和项目实践能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政策体系,从而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和环境质量的全面提高。
      研究领域
    气候变化的公共政策与国家战略研究;
    气候变化领域、特别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技术研究;
    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领域的NGO参与研究

     项目流程
     一项CDM项目由发现、设计、报批、审核、施工、核证、交易直至最终实现需要如下多个环节:
    (1)合格的CDM项目识别;
    (2)寻找国际合作伙伴;
    (3)项目设计、调研;
    (4)项目文件编制(PDD文件编制);
    (5)中国政府国内报批手续;
    (6)项目国际合作伙伴所在国政府报批手续;
    (7)联合国授权的审核机构评审项目;
    (8)通过评审的项目向联合国登记注册;
    (9)项目实施(工程化);
    (10)联合国授权的审核机构监测、评审项目;
    (11)联合国授权的审核机构核实项目实际达到的减排量;
    (12)减排量登记和转让;
    (13)收益分配。

     目前该委员会由新疆MBA企业家协会秘书长陈建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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