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概况 北京师范大学创办于1902年,它的前身是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现在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中国政府正在实施的“211”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之一。北京师范大学是我国最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大学之一,1949年以前就培养过研究生。1981年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1984年被批准为首批试办研究生院的大学之一。 北京师范大学的研究生教育学科门类齐全,初步覆盖除军事学以外的所有11个学科门类。现有16个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教育学、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数学、生物学、物理学、心理学、系统科学、哲学、理论经济学、化学、地理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公共管理、马克思主义理论、艺术学)和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新闻传播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药学),有91个学科专业有权授予博士学位,156个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可以授予教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MPA)、体育硕士、艺术硕士、工程硕士(软件工程和环境工程)5类专业学位,还可以培养高校教师、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哲学、民俗学、教育学原理、教育史、比较教育学、教育技术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文艺学、中国古代史、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理论物理、自然地理学、细胞生物学、生态学、系统理论、环境科学等16个学科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并在16个学科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拥有强大的研究生导师队伍。现有硕士生导师1146人,其中博士生导师576人。导师中有一大批国内外著名学者,有中国科学院院士14人,中国工程院院士5人;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1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15人。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建院以来,研究生招生规模逐年扩大。2006年共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2779 人;博士研究生728人。截至2006年9月1日,共有各类在读研究生10574人,其中:学历硕士生6454人,学历博士生2523人,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1597人。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多年来一直十分重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毕业研究生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在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自1998年起开始实施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中,共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12篇,居全国高校前列。 在开展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方面,北京师范大学已先后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建立了联系,并与国内外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同时,招收了大量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 进入新世纪,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需求,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将继续恪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理念,努力构建具有研究型大学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创造广阔的空间,为民族振兴、国家富强、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什么是学位?学位由谁来授予?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关于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有何要求?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达到申请学校对博士生研究生要求的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授予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中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足。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我不是北京的学员,怎样报名?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和新疆MBA企业家协会签订了授权书,新疆区内需报名的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报名: 报名通过现场、电话和传真方式,填写报名表单。 联系方式:0991-8835369 8835356 8835367 传真:0991-8835368 地址:乌市新民路5号晨报大厦(金和大厦)20楼2013室
可以先给我寄发博士班的录取通知书吗? 本院在职博士班的录取是一件严肃的工作。由于名额有限,本院将坚持符合条件、择优录取的原则。给学员寄发录取通知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学员在网上提交了报名表,或在网上下载了报名表并填写,连同本人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寸4张、2寸4张特快专递寄给了本院招生办,经本院初审合格; 2、学员已经缴纳学费48000元、报名费400元。 说明:报名学员未通过北京师范大学资格审核,学费全额退还,报名费不予退还。
我读这个博研班能申请到博士学位吗? 参加本院的博研班毕业后可以以博士生同等学力身份申请博士学位。本院还会免费对确实符合申请博士学位条件的学员进行申请博士学位的相关辅导。但是,申请博士学位的难度比较大!本院不承诺、不保证你一定能够获得博士学位。这是因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很高。详情请参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全国执行同一个标准。同在一片蓝天下,如果有某大学、某人承诺你一定能够获得博士学位,那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注:限于接收能力,未经研修班学习结业者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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